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1-02223 文号:湘财综〔2011〕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2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3-10 签署日期:2011-03-10 登记日期:2011-03-10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03-10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201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综〔 2011 〕 5 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 2011 】 2 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11 年 2 月 1 日
(含)之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基金 标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州、县市
区国家税务局。共印 20 份
湖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 年3 月10 日
印发